基藥調整初露鋒芒來源:醫藥觀察家報作者:陳家煜
《湖北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中標目錄動態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出臺,明確規定將會對基藥中標品規的動態調整和中標價格的聯動調整。此番調整在進一步促進基本藥物采購機制良性發展同時,也定會對中標的藥企帶來影響。對此,藥企如何更好去適應調整的要求,值得深思。
品規調整為藥企指路?
早在2009年,國家衛生部等9部門發布了《關于建設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其中明確規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基藥。今年是基藥制度實施的第六年,從整個基藥配備的情況來看,雖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仍然沒有達到當初預期的效果。幾年來,為保證基藥能夠正常、及時的供應,相關政策接連發布,卻也如隔靴搔癢。對此,國藥集團中聯藥業銷售總經理謝孔標表示,由于醫改難以推進,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基藥制度的實施,導致難以確保基藥的質量和配送。
日前,湖北省為建立和規范基藥采購機制,以實現基本藥物價格合理、供應及時等目標,出臺了《湖北省基本藥物集中采購中標目錄動態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對中標目錄進行動態調整,其中對基藥中標品規的動態調整、中標價格的聯動調整作出了明確說明。不過,湖北省這套調整辦法只適用于2014年湖北基藥招標目錄和中標目錄,針對目錄內的國家基藥和省增補基藥,并不包括低價藥和短缺藥品。
湖北本土藥企武漢哈瑞醫藥有限公司副總盧傳勇認為,該辦法出臺的意義有兩點:其一,在這一輪啟新招標,如果基藥和常用低價藥實行價格聯動就可以滿足符合國辦7號文件文、國衛70號文件的要求。其二,實施目錄動態調整可以解決某些違規進入不良記錄、價格異常、采購異常等非正常被納入重點監管監控的產品有可替代性的產品,在基藥供應情況保障上有具體操作性的細則性規定,確屬一大進步。
在針對品規的動態調整上,湖北省重點瞄準因不良記錄而實行市場清退或因采購周期到期后申請撤標的中標品規。對于這一調整,業界紛紛表示贊同,但其不良記錄的評定、公示、認定應該嚴格按照《湖北省衛生計生委等六部門關于印發湖北省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管理規定的通知》和《關于進一步加強湖北省醫藥購銷領域不良記錄管理的通知》文件規定所列細則予以落實。例如在買賣購銷合同上,雙方是平等的,因此藥品集中采購活動也不例外,只要某一方違約都應承擔藥品集中招標采購文件中規定的相應責任與義務,合同期(采購周期)滿,雙方解除購銷合同,申請撤標不但不能計入不良行為記錄,反而是一個進步之舉。
“有不良記錄的藥企退出是合理的,但所謂的不良的記錄應聚焦于藥品的質量和價格,其他方面的問題則是能免則免,而對于一些中標之后的又棄標的企業,則應嚴肅處理。”謝孔標表示,這些棄標的企業,其實是不履行自身的責任,但如果存在二次議價等不合理現象,藥企棄標也是合理的。
事實上,在目前各地的招標過程中,除了存在藥品質量、供應不及時等問題之外,也有不少藥企因種種因素而“自行棄標”。如果按照此次湖北省的品規調整方式來說,存在自行棄標的企業無疑會被記入黑名單。盧傳勇認為,在進行某一個省份的招標投標時候,藥企應該統籌考慮其產品在該省可能的預中標掛網價格、市場銷售、競爭對手等因素后慎重投標,不能無目的、無取舍的沖動型投標,那樣只會導致后續的諸多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弄不好還把自己送入了“黑名單”記錄。
價格聯動不利好藥企?
在進行中標價格動態調整中,湖北省采取的是中標品種在全國其他地方產生了新的中標價,(含掛網價、入市價)且低于本省中標價的,在本省中標價和外省中標價中取一個次低價。所謂的“次低價”是此次調整中得一大亮點,對于中標價格的聯動,湖北省與其他省份不同的是沒有一味要求往最低價調整,而是出現的“次低價、平均價”的字眼,這樣相對而言顯得似乎更合理以及更有人情味。
“‘次低價’是相對科學合理的,最低不一定意味著就是最好的,這么多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實踐的經驗證明我們取最低價的產品,很多品種都不免出現了斷貨、供應不足或不及時的問題,次低價更合理性考慮了生產企業的生產和和經營成本問題,屬于上策。”盧傳勇如是說。
不過,謝孔標執不同的觀點。他認為,所謂的取“次低價”,實際上還是最低價,各個省市之間的價格聯動是未來一種趨勢,目的就是壓低藥品價格。在一波又一波的價格調整下,藥品價格不斷降低,造成很多價低質優的產品退出了市場。而且,這種價格聯動,并不會帶來好的效果,也沒有在很大程度上解決老百姓“看病貴,看病難”問題,招標方只是做了一份成績單,結果讓價格更低的產品退出市場,基藥配備的問題也不能得到妥善的解決。
除此之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湖北省還將實施市場實際購銷價格聯動調整。原則上中標價格不得高于市場實際購銷價格,出現高于市場實際購銷價格按就低原則調整。在當前二次議價興起的背景下,市場實際購銷價格聯動調整在實際的實踐中還是有待檢驗的,因為這個調整必須和物價局法定的藥品價格監測制度聯動起來,才能讓此方法具有活力,不然這種調整就是一紙空談。例如,倘若單純的采集某些商業公司、零售藥店等環節的零售價格信息,這種價格采集信息是片面、孤立的,而且其合法性、真實性仍有待考證。
謝孔標進一步指出,在市場聯動下,市場價格并不好采集,由于沒有一個合理的價格采集方法,易造成市場上會出現一些惡意競爭的局面,且不好規避。這一市場價格聯動的調整實際操作過程中難以實施,另外,這一調整將會不利于藥企的發展。
面對中標價和實際購銷價的聯動調整,對藥企來說,在投標過程中應定制出合理價格波動范圍,避免陷入一個“太高招不到,太低受不了”的尷尬局面。盧傳勇表示,在實際購銷價的聯動調整中,藥企面臨著藥品銷售市場的重新細分、規劃、調整、藥品渠道的重新構建等問題時,應及時建立起良好的藥品價格的基層維護體系,防止惡意或其他不利的因素影響藥品企業整體的價格體系平衡。
實際上,價格聯動是國辦7號文的要求,這種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維持基層醫療機構用藥的相對穩定性和可持續性,同時可滿足企業的銷售市場規劃和生產的要求。盧傳勇認為,從招標工作進展上看,這個動態調整會加快湖北省公立醫院招標集中采購項目的啟動,因為基藥實現價格聯動后,就不用再列入招標投標目錄了,從而有利于加快和簡化湖北省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國辦7號文的實施步驟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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